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策划学会(院)广东策划师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国策划学会、中国策划学院的领导下,由广东区域内的策划师、策划业从业人员及策划相关机构所组成的,本会的组织独立、领导自选、会务自理、经费自筹。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面向会员、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增进友谊、互助合作、交流经验、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法律为根本准则。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址:中国策划学会(院)广东办事处/广州市厦天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第二章 协会服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服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联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友谊与合作;
(二) 组织会员探讨、研究策划项目及相关实践,增进会员之间智慧共享;
(三) 为会员提供策划项目等经济信息,大力促成大型项目策划师团队的建设;
(四) 为会员提供策划人才需求信息;
(五) 举办有关的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的素质和企业经营管理策划水平;
(六) 组织会员参观访问考察,加强与国内外的策划界、企业界、学术界及有关社团的联系,发展友好往来;
(七) 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资料;
(九) 开展有益于本会和社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团体会员:策划公司、管理顾问公司、咨询公司、培训机构、大专院校、媒介、企业等相关机构。
(二) 个人会员:在企业管理实践、策划与理论研究方面有贡献者;获得“中国策划师”资格证书的个人。
(三) 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是一种名誉称号,主要授予在策划、管理实践与理论研究方面具有一定声誉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教授、学者、企业家以及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有一定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备中国策划师资格或专、兼职授课教师资格或对策划业有贡献的个人和机构。
(四) 守法经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团体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二) 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秘书处批准;
3.发给会员证。
(三) 名誉会员的聘任程序:
1.由本会秘书处提名;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2.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4.在本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受本会的其它服务。
(二)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会章;
2.执行决议;
3.交纳会费;
4.维护本会的合法利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自愿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连续不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三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自动退会和被除名的会员,终生不得再被接纳为本协会成员。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后,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负责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制定和提出本会工作计划及议案;
(三) 筹备并主持下届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六) 聘请顾问,增补理事;
(七) 决定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会员会费收取的标准;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成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实体机构;
(十一)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十二) 对外代表本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以上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经中国策划学会(院)资格审核后生效,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素质好,奉公守法;
(二) 具备中国策划师的专业资格;
(三) 在策划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四) 对本会的各项工作积极、热心;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职责是:
(一) 依法代表本会行使对外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二) 代表本会签署对外合约、协议和有关文件;
(三)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四) 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 决定聘任正、副秘书长和各下属分会机构负责人;
(六) 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上述职责;
(七) 决定成立各地非实体性分会,审核批准分会会长、副会长等人选报理事会及中国策划学会(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会员之间及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 促进本会与其他部门和协会的联系;
(四) 决定吸收会员;
(五) 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人民币,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 人民币;
(二) 举办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 接受会员及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使用依据民主理财,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发展使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不得从事其它任何可能导致本会构成负债的商业投资等活动,不得经营参股各种实体企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天内,中国策划学会(院)审查同意方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策划学会(院)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OO五年三月二十日由全体会员修改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